上海市水资源管理新规施行 河长制等内容正式入法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上海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河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河长、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河湖水面率控制、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上海市在此次规定中还设定了河湖健康评估制度。要求水务等部门每年按照本区域河湖健康评估计划,对骨干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道以及其他河道等作“体检”。同时,严格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并按照规定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填堵河道的,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先完成开挖、后填堵的顺序实施,新开挖河道面积应当大于填堵面积。
小编评:
为上海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推进上海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上海修改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劳动关系变更须听取职工意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各级政府应当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针对近年来部分企业在转型改制、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中,对职工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不够重视的问题,此次修改规定,包括非公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都要通过职代会,让职工知情审议;明确“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小编评:
上海市制定出“加强版”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制度规范而言是一种进步,对职工权利保障而言是一种强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言是一种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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