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实施 较大事故30分钟内上报
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对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时限进行了相应调整,规定为“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区市场局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在核实后30分钟内由市局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核实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初步调查情况。”
小编评:
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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