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检察院通报一起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静安区检察院通报一起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1-12-08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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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当天宣判的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介绍该起典型案例的案件事实、办理情况和判决结果。

2021年7月起,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该电子烟内的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目前已被我国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8月,民警在宋某的暂住地查获5瓶无色透明液体,经鉴定,上述5瓶无色透明液体共计28.89克,均检出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成分。根据宋某供述,该无色透明液体是“上头电子烟”烟油,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装填在电子烟内向他人销售。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张忠平审查后认为,宋某贩卖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共计28.8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月25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宋某提起公诉。

12月8日,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上,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庭审后,静安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忠平介绍了案件情况,今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中涉及的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销售含有该类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

在该起案件中,宋某就是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和电子烟,交易涉网络、寄递和跨地域贩运,交易形式隐蔽。宋某的销售模式不是个案,近年来,在静安区检察院办理的新型毒品案件时发现,在新型毒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往往会事先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以快递、闪送方式寄递毒品。

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七号检察建议”旨在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其中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问题也涵盖其中。发布会上,检察官还向媒体记者介绍了“七号检察建议”的出台背景、聚焦社会问题和解决方案。

静安区检察院还联合宝山区检察院、宝山邮政管理局会签《关于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意见》,从深化信息共享、强化业务交流、开展专项检查、建立联席会议、优化执法监督、遵守保密规定等六个方面,明确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邮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监管合力,为寄递行业禁毒工作注入检察力量。

为确保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效,静安区检察院还将进一步排查案件中涉及的寄递行业毒品犯罪监督管理问题,推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寄递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更深层次探索常态化联络联动机制,实现查、堵、截、控多种措施共同发力,不断净化寄递安全环境,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日报上海分社)

【责任编辑:许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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