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男子碰瓷“有瘾”专挑窄路 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五旬男子碰瓷“有瘾”专挑窄路 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0-05-0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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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单车在路口蹲守,看见机动车驶入辅路后迅速加速与之相撞,并以受伤为由骗取钱财。2020年3月31日,“碰瓷”专业户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27日上午,张先生(化名)驾驶机动车从中环路真南路路口下来,沿着真北路驶入边上的辅路。行驶到离交通路200米的地方,张先生突然听到反光镜被人碰到的声音,他赶紧停车,通过后视镜看到边上有一男子躺在地上。张先生以为自己撞到了他,便下车询问。男子一口咬定被张先生撞到了腰部,浑身不适,让张先生将车开到一旁再做协商。张先生提出给他500元去看病,男子不同意,说要3000元,张先生说没有这么多钱,打开钱包点了一下只有2800元,推脱不过只得都给了男子。

因为着急帮人送东西,张先生马上离开了。晚上,他接到派出所的询问电话,这才意识到自己被“碰瓷”了,立即到派出所报了案。

原来,早在2019年11月15日便有热线市民向公安机关举报,位于真北路和真南路匝道处一男子多次以交通事故“碰瓷”的手法敲诈路过机动驾驶员的钱财。11月27日,该男子在路口来回徘徊,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监控显示,当日上午该男子骑着共享单车慢慢地跟着张先生的机动车前进,当车行驶到狭小的辅道时,男子突然加速,与机动车发生轻微碰撞,随即倒地。

经查,该男子名叫李某某,已不是第一次开展交通事故“碰瓷”诈骗。2018年9月,李某某因“碰瓷”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一年后,李某某又换了一个地方“重操旧业”,仅2019年11月27日,李某某就进行了实施了两次“碰瓷”诈骗。“我听别人说这里比较好弄,这里的路比较窄车速慢,‘碰瓷’机会大而且不宜真的受伤。我认为他们怕交通事故耽误时间,嫌麻烦,所以就给我钱了。”李某某称。

检察官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李某某系刑罚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月15日,李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应遵守交通规则,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遇到“碰瓷”要及时报警,遇到交通事故,或疑似碰瓷的“假交通事故”时,一定在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不要因怕麻烦选择私了,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中国日报上海分社)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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