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是我哥不是我

犯罪的是我哥不是我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0-04-0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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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身份时,他被告知15年前留下了犯罪前科。但自己一直遵纪守法,是哪里出了问题?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他清白——

犯罪的是我哥不是我

“我现在的工作和生活一切顺利,这还多亏了你们。”近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对小杰进行了电话回访,小杰表示自己的生活已步入正轨。

2018年11月,小杰为找工作来到上海,在接受身份验查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留有犯罪前科。然而,小杰当年并未犯罪,如今莫名其妙地背上这么一个犯罪前科,不仅让小杰产生了心理负担,更会影响他未来的工作前途。

为此小杰找到了公安机关。调取记录后发现,当年冒充小杰身份留下犯罪前科的很可能是他的哥哥小波。可要想撤销这一犯罪前科,必须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审判决。2019年6月,公安机关将小杰的身份资料、申诉材料、初期笔录等文书材料移交检察院,该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启动审查 摸清案情

青浦区检察院接手该案后,经查得知:2004年7月,小波伙同他人至青浦区一小区内,窃得一辆价值3150元的摩托车。后因形迹可疑遭到警察盘问,小波主动交代了犯罪经过,却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谎称自己是“小杰”。

小波和小杰是亲兄弟,哥哥小波出生于1985年11月,弟弟小杰出生于1987年6月,相差一岁多。因两人长相相似、年纪相仿、户籍地相同,小波被民警抓获时冒用了弟弟的身份。2004年11月,法院认定“小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判决生效后,小波虽吞下了自己的犯罪恶果,却成功地把“账”记在了小杰名下。而这一切,弟弟小杰一无所知。

该院认为,这是一起审判监督案件,可通过抗诉手段保障当事人权益。于是,该院立马联系了小杰。

由于距离案发已经15年,急着找工作的小杰不免忧心忡忡。“您先别急,我们一定会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请您相信我们,耐心等待结果。”承办检察官在安抚他的情绪后,帮助梳理法律关系和矛盾焦点,建立起他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

考虑本案抗诉后,原审被告人小波将受到影响,甚至要将其羁押服刑,承办检察官遂多次与小波联系,从法律适用、诉讼原则及权益保护等方面向其阐明法理、情理和道理,获取其理解和认可:“我2003年底偷过一次,被判了6个月,有人跟我说如果再被抓到,会因是累犯从重处罚,所以我就冒用了小杰的身份。但没想到这会影响他找工作。我会积极配合调查,也愿意接受处罚。”

重新调查 补充证据

为确保案件审查全面细致,办案检察官到原审被告人小波曾服刑的监狱调取其前科档案,并与小波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调取其身份信息、户籍资料等。该院制作询问笔录,并委托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对小波进行指纹鉴定。

鉴定发现,2019年小波的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与系统中2004年“小杰”的十指指纹信息卡上的捺印指纹完全一致。这表明,小波的确在15年前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冒用弟弟身份。至此,全案证据体系更加牢固,为顺利抗诉打下基础。

2019年7月,该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8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抗诉。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并由普陀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被告人对身份的隐瞒影响了原判决对未成年人犯罪、累犯、自首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从而导致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审判程序上都出现错误。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为“小杰”,未成年人,初犯,且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基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错误认定,该案并未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实际上,被告人为小波,当时已年满18岁,曾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掩盖其前科情况,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小波犯罪时已成年,该案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因而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2019年12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撤销原审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小波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由于原来其已服刑五个月,遂其需要补充服刑1个月,当庭羁押执行。

判决生效后,检察院主动延伸办案职能,第一时间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小杰的前科信息,并多次与小杰联系,了解其生活情况,力求做到案结事了。(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日报上海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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