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垃圾分类纳入法治框架 这一生活“新时尚”将走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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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垃圾分类纳入法治框架 这一生活“新时尚”将走进千家万户

来源:解放日报 2019-02-21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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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不按法规混投垃圾最高可罚款200元

推行20多年后,“垃圾分类”在申城纳入法治框架。今年1月31日举行的市人代会表决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从今年7月1日起,上海市民扔垃圾可不能那么随意了,如果不按法规混投垃圾,最高要罚200元,细翻这65条条款,哪些与你我相关呢?

垃圾分类明确“四分法”

上海推行生活垃圾分类20多年,分类标准有过多次变化,此次《条例》明确为“四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种。

该分法最早确定于2011年,在2014年的上海政府规章中予以固化。立法过程中的调研也显示,多数上海市民当前认可这一分法。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立斌说,条例草案在常委会审议和公开征集意见时,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的方案是市人大常委会权衡各方意见作出的一个选择,

立法在延续“四分法”的同时,也进一步厘清了各类名称,并以通俗语言列举出许多实例。比如,“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有物业的,物业管分类

谁来管理投放行为?《条例》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按照《条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也就是说,你家的垃圾投放,由物业来管理;如果你所在的小区没有物业,就是业主自行来管理。如果你家在农村,那么村委会来管你的垃圾投放行为。

如果在公共场所投垃圾,同样找得到管理负责人。《条例》规定,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是虚设的头衔,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卖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此次立法不是简单地针对投放垃圾这一环节,而是追溯到全链条管理。源头减量,是当前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此前多为倡导性规定,这一次的立法针对特定对象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在此前审议中,不少代表认为,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和旅馆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过度使用是生活垃圾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其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平衡环保要求和消费者的现实需要。

《条例》规定,旅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如果主动提供、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如果主动提供,并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看来,经常点外卖的你,要常备一份餐具在身边。

不按标准分类,收运单位可拒收

以前,很多市民担心,自己分好了类,垃圾车却混装拉走,挫伤了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将被严格禁止。《条例》明确全程分类:单位和个人要源头分类,物业公司要分类驳运,收运企业要分类收集和运输,最后处置企业要分类处置。与之匹配的,是“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监督机制,如果不按标准分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以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想想到了7月份,已值盛夏,被拒收的混投垃圾如果堆在那儿,将臭气逼人。要让味道消散,还是主动分好垃圾吧。

如果有人坚持我行我素、继续混投垃圾又拒不改正,怎么办?法规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陈玺撼 舒抒 王海燕)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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