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严查快诉的3起涉疫诈骗案获宣判

检察机关严查快诉的3起涉疫诈骗案获宣判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2-05-1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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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共依法提前介入70余起涉疫案件,加强侦查引导,快办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涉疫犯罪,目前已批准逮捕4件6人,提起公诉8件8人。5月12日,上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3起涉疫情诈骗案件宣判。

5月12日,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龚某某利用团购信息实施诈骗案宣判。

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从山姆会员商店工作人员处获悉社区团购信息,4月7日至4月9日,龚某某隐瞒山姆会员商店要求的团购流程、其预收资金的真实用途等信息,通过微信等方式,在社区居民的微信群内发布团购信息,并在微信群内谎称已预留足额团购套餐,还向山姆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社区证明,假借团购之名向参团居民预收钱款。

4月7日起,龚某某在收到李某等参团居民的钱款后,即将款项提现后充值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骗取4.6万余元,案发前退回2.4万余元),涉及被害人40余名。截至本案审理阶段,龚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缴到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鉴于其在庭审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六千元,在案违法所得2.2万余元将于案件生效后发还被害人。

5月12日,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诈骗案开庭审理。

上海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微信群内发布消息谎称可以帮助购买香烟,被害人刘某信以为真,向吴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分4次共转入人民币5380元。被告人吴某某以各种理由谎骗拖延直至将刘某“拉黑”,刘某遂向警方报了案。奉贤警方经过调查,在闵行某酒店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然而刘某所转钱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近日,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疫情期间以代购为由骗取他人财物的被告人吴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且系累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380元。

同日,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沈某涉疫诈骗案宣判。

4月中旬,被害人田女士等6人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获知沈某在出售蔬果。因沈某承诺“当日下单,次日发货,两日送达”,多名被害人添加了沈某的微信下单相应物资并支付货款。然而,沈某却并未发货并将几人微信拉黑,田女士等人发现被骗后报警。

4月16日,公安机关将沈某抓获归案。据沈某供述,他只是想利用居民疫情期间急于购买生活物资的心理,赚点快钱,实际上并没有蔬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在案违法所得3332元将于案件生效后及时发还被害人。

(中国日报上海分社)

【责任编辑:舒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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