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孩子都渴望拥有完整的家庭,因此当父母离婚后,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对他们来说是个艰难的抉择。为了更好聆听孩子最真实的意愿,有效减少矛盾纷争,依法妥善审理家事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建立了心理咨询室,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签订协议,并在开展涉少案件心理干预的基础上,制定了《少年家事案件心理干预工作规程》,将心理干预引入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
近期,上海一中院就在一起涉抚养权纠纷的离婚上诉案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就离婚、子女抚养探望等达成调解。
两次询问 孩子意愿却完全相反
2006年,宋女士与同学韩先生恋爱了,不久,两人便步入婚姻殿堂。2008年2月,女儿小英出生。然而,新婚的幸福没有持续多久,很快就矛盾不断,两人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关系并不和睦。2012年1月,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韩先生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3月,韩先生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2017 年1月,宋女士搬到娘家,与韩先生分居生活。同年4月,韩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宋女士以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为由不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又判决不准离婚。
分居期间,小英周一到周五与父亲韩先生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周五晚上到母亲宋女士家过周末。宋女士也曾尝试修复夫妻感情,但无果。2018年,宋女士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没有异议,但都要求离婚后小英随自己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宋女士与韩先生二人抚养条件相当,且小英已满十周岁,因此法官在抚养权问题上征求了小英的意见。小英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居住。不久后,宋女士联系法院称小英改变主意了,希望进行第二次询问。这一次,小英改口说希望随母亲生活。据此,一审法院在充分尊重小英个人意愿的情况下,综合各方面因素,判决小英随其母亲生活。
心理干预 明确真实意愿促成调解
韩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以小英意愿有所变化为由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小英由其抚养。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小英虽已满十周岁,但还未成年,为了明确小英的真实意愿,法官提出邀请心理咨询师与小英进行交流沟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
面对亲切的心理咨询师,小英表现放松自然,情绪稳定地透露了自己的心声。“第一次改口想跟妈妈是因为当时爸爸批评了我,爸爸对我学习很严格。现在发现是我误会爸爸了。我会想妈妈,但是爸爸对我更关心,他理科很好,对我学习很有帮助,特别是数学……我希望你能帮我,我想和爸爸、爷爷奶奶在一起。”
通过专业心理测评,明确了小英愿意随父亲韩先生共同生活。法官与心理咨询师就心理干预的结果充分交流后,制定了相应的调解方案。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孩子的真实意愿以及尊重孩子对其健康成长的重要性,遂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小英随父亲韩先生共同生活。同时,宋女士依旧可于每周五接小英放学,每周一送小英上学,在周末的时间照顾小英,实现探望权利。
柔性司法 坚持人性化家事审判理念
上海一中院自2018年年初启动家事审判改革。至今,该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已在多起家事案件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注重发挥专业心理咨询师、心理辅导志愿者、心理学专家以及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法官和法官助理等的作用,针对不同案件情况综合运用包括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在内的多种心理干预方法。在离婚案件中厘清情感纠纷的症结,准确判断并救治危机婚姻,减少后续矛盾和纠纷,避免增加当事人讼累。在抚养类案件中,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抚养状况以及子女和父母的亲近程度,帮助判断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同时注重教育引导父母尊重对方探视子女的合法权利,积极协调双方就子女探视问题达成协议,保证未成年人在父母的共同关爱中成长。
此外,该院还将判决父母离婚案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心理辅导机制和长期回访机制,通过多方的主动干预,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因素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中国日报上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