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一带一路”倡议正式提出五周年之际,10月10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的发布背景和相关情况,详细介绍了《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并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了解到,上海高院在全市法院开展了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的征集活动,从中遴选了八件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在此次发布会上集中向社会发布。
此次发布的八件典型案例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多个方面,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海事强制令等案件类型,不少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例如,记者从《典型案例》中看到,在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法院基于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的改革背景,对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在涉外因素的认定方面给予必要重视,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所作出的一项裁决,体现出我国法院积极行使司法审查职权,符合《纽约公约》“有利于执行”的理念。该案也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参加国,我国法院依照公约,对相关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既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体现,也是确保“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过程中,能否准确地界定风险的性质,进而将风险造成的损失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是“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典型案例》里,在阿斯旺水泥公司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基于保单的可流转性,严格依照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来认定保险合同所应适用的保险条款,确保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规范国内保险公司的内部运作,从而提升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
此外,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展开,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管理等类型纠纷数量也在增长,法院对新类型、前沿性问题的审慎处理也在《典型案例》中得以体现。例如,在(株)S.M. ENTERTAINMENT诉黄子韬、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案中,法院分析并明确了跨国演艺经纪合同中设立专属经纪权的合同债权性质,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娱乐市场树立依法有序的演艺经纪规则提供了有益经验。
不仅如此,《典型案例》中还体现了案件的快速妥善处理,也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的应有之义。在联盟多式联运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中,一批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生基建热电设施的货物在途经我国连云港时,物流公司以案外人联盟公司的关联公司欠费为由,拒绝安排后续运输事宜,致使涉案货物长期滞留。为避免哈国后续安装工作中断,法院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海事强制令制度,及时作出裁定,责令被请求人交付货物,确保了涉“一带一路”建设重要物资的顺利到位,促进了“一带一路”物流运输通道的高效畅通。该案也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对疑难复杂问题作出了清晰的法律回应,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给出了具体的政策反馈,体现了严格产权保护、尊重意思自治、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共同价值导向,以及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个人间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国际交往原则。
据统计,2013年10月至2018年9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涉“一带一路”一审案件2636件,审结2464件,涉案较多的国家主要有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后,上海高院立即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对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服务保障好“一带一路”建设作了全面部署,并印发全市法院贯彻执行。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上海各级法院不断优化完善涉外审判工作机制,积极拓展多元纠纷解决渠道,加快涉外审判人才队伍培养,全方位提升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水平。
在优化完善涉外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各法院都指定专门的合议庭或资深法官审理涉外案件,有的法院还采取针对性的举措,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海关缉私局共同签署《关于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从统一执法理念、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执法能力和创新工作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具体措施。
同时,上海全市法院都积极拓展渠道,深化组织协作,及时司法确认,初步发挥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如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建立了特邀调解工作机制,并在中哈物流基地等关键节点环节设“一带一路”审判工作站,利用口岸单位联席会议平台构建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据悉,目前,上海高院正在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和上海市委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要求,研究加强对包括“一带一路”案件在内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统一指导与有序构建,并依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探索开展调解、诉讼、仲裁衔接的涉外商事争端解决合作机制的可行性。
“今后,上海高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效应,激励和引导上海各级法院进一步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司法水平,进一步营造‘一带一路’建设的良好法治环境。”郭伟清表示。
(中国日报上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