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怀瑾辞世六年 巨额著作权纠纷案今日在沪二审落槌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9-28 13: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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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南怀瑾先生有没有将著作权赠与他人?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谁支付?

在历经4年的诉讼后,9月28日上午9时30分,上海高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南品仁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出版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古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老古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63941.18元”、“驳回原告南小舜的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反诉原告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南品仁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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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怀瑾辞世六年 巨额著作权纠纷案今日在沪二审落槌

2012年9月,著名文化学者南怀瑾在苏州逝世,享年95岁。南怀瑾精通易经、国学和佛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极传播者,在两岸影响巨大,生前著有《论语别裁》等70余部作品。然而,在其逝世两年后,南怀瑾的家人与南怀瑾生前一手创办的老古公司、出版社等却因巨额版权费而对簿公堂。

2014年10月,南怀瑾之子南小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上海书城长宁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翌年5月,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上海老古公司为被告。6月,南小舜撤回对新华书店的起诉。在南小舜的诉讼请求中,他要求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连带赔偿其相关版权费989万余元,同时三被告向其连带支付调查费、律师费及购书费35万余元。

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南怀瑾先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司所有。

据悉,南怀瑾生前有两次婚姻,在大陆和台湾育有子女共6人,其中,南小舜与南宋钏为其在大陆生育的子女。南怀瑾逝世后,其在台湾的4位子女于2014年4月共同出具《亲属关系声明书》和《遗产分配声明书》,根据声明书记载,南怀瑾在台湾的子女一致同意放弃南怀瑾“在大陆所遗留之遗产包括于大陆出版之被继承人著作权等权益”,该权益由南宋钏、南小舜共同继承。5月,南宋钏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其自愿放弃上述财产权益的继承权。由此,南小舜成为唯一一位继承南怀瑾在大陆的相关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

记者同时了解到,南怀瑾于1980年在台湾创办老古公司,该公司专门运营南怀瑾作品的传播。1994年,公司的部分股份转登记至郭姮妟名下,随后,公司任命郭姮妟为总经理,郭姮妟的母亲李素美女士也登记为股东。2004年,老古公司的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份同时变更登记于郭姮妟名下。为进一步在大陆地区传播南怀瑾的作品,2003年上海老古公司成立,四年后,2007年10月,郭姮妟和其母李素美也成为了该公司股东。

一审诉讼中,南小舜确认,2008年之前,南怀瑾的版权费均汇往谢锦烊保管的南怀瑾账户上,由谢锦烊负责支出。2008年后,南怀瑾创办吴江太湖国际学校,郭姮妟向谢锦烊提出因做账需要,版权费不再汇到南怀瑾账户,并由郭姮妟负责支出。

南小舜与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确认,南怀瑾遇有开支时,会交代郭姮妟予以处理,如他曾在2009年8月安排老古公司汇出50万元给相关账户。

2017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复旦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6万余元,驳回南小舜其余诉讼请求,驳回老古公司的反诉请求。

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2017年6月受理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过程中,南小舜于2017年9月1日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28日上午,南品仁的委托代理律师及复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到庭,在近一个小时的宣判过程中,他们认真倾听了法官的宣读内容,最后平静地签收了判决书。

(中国日报上海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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