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买来的农药竟是国家规定的“爆炸物”?上海侦破一起非法经营硝酸铵案,利益链均被公诉
买来农药竟是“爆炸物”?这里面有何蹊跷?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非法经营案,相关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因违反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硝酸铵、硝酸钾,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依法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去年9月,警方在一次“易制爆、易制毒”专项检查时,发现上海市金山区某农业种植公司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购买硝酸铵,作为肥料进行农作物培养。
“农药”怎么就成了爆炸物?原来,硝酸铵虽不具有爆炸性能,但却是民用爆炸物的主要原料,极易被私自制成炸药,因此被列为危险化学品。国家为了加强对硝酸铵销售和购买的管理,防止硝酸铵非法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安全,将硝酸铵的销售和购买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硝酸铵、硝酸钾均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必须同时取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那么该公司的“农药”何处购买?出售“农药”的厂家又是否具备生产硝酸铵所需的相关资质?警方顺藤摸瓜,沿着这条线索,竟挖出了背后一连串非法生产、销售硝酸铵、硝酸钾的上下家。
2016年1月初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伍某某等人在经营犯罪嫌疑单位,广东省台山市某试剂塑料公司期间,在明知本单位无生产硝酸铵所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行硝酸铵的生产,并将生产所得硝酸铵售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经营的犯罪嫌疑单位北京某科技公司等单位,销售额约人民币82.5万元。
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明知本公司无经营危险化学品所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将从台山市某试剂塑料公司购买的硝酸铵及硝酸钾等危险化学品,加价售予上海市金山区某农业种植公司等单位,销售额约人民币70万元。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经营广东某贸易公司期间,在明知本公司无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西某公司购进危险化学品硝酸钾20吨后加价售予台山市某试剂塑料公司,销售额达人民币14.4万元。
至此,这起环环相扣的非法生产、销售硝酸铵、硝酸钾锁链被连根拔起。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涉案的数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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