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6日,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研讨会在上海召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张本才检察长出席会议。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团中央等中央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邀参会。来自全国10余个省市的高校、研究机构以及公安、检察、法院、教育、青少年保护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人士从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础理论、实践探索、制度设计、配套体系等角度,研讨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意义重大。
作为本次研讨会主题的“保护处分制度”,主要是指对于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虞犯)或触犯法律行为(触法),但因年龄或情节等法定原因,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再犯。与会人士一致认为,保护处分是填补刑事处罚和“一放了之”之间制度空白的重要措施,是对虞犯和触法未成年人贯彻“宽而不纵”政策的必要手段,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并进一步提升少年司法公信力,值得大力探索和推进。
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实务界人士介绍了各自的实践探索经验和做法及成效。其中,上海检察机关从2004年开始探索具有保护处分性质的不捕、不诉未成年人跟踪帮教制度,并在近年来积极落实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保护处分措施。2016年以来,已对13名虞犯未成年人和412名触法未成年人落实司法训诫、跟踪帮教、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家长管教、送专门学校教育等保护处分措施,其中98.4%的保护处分对象没有再犯。理论界专家对于实务界的探索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肯定,认为这些成果充分说明了保护处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为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充分的经验积累。
与会人士对我国保护处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其实已经规定了一些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可以在整合、完善和增设的基础上形成分级处遇的保护处分体系。由于法律条文内容原则、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已有保护处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例如刑法针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专门规定了强制性的收容教养制度,但由于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机制等均无明确细化规定,导致难以落实。对此,应当完善立法,及时出台实施细则,激活已有保护处分制度,将其作为少年司法重要干预手段和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对于社会化帮教性质较强的保护处分措施,应当适当提高强制性;对于具有人身强制性的保护处分措施,应当纳入司法审查。
在保护处分制度的配套机制方面,与会人士认为,应当建立虞犯和触法未成年人的信息收集和线索移送机制,完善少年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共青团等单位的配合,形成合力。例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教委、团市委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另一方面,要建立公安司法机关与专业社会力量的有效对接,提高保护处分措施的专业保障与社会支持。例如上海检察机关就是依托青少年事务社工组织、专门学校、心理协会、妇联下属的家庭教育机构等,在保护处分工作中融入行为矫正、心理矫正、亲职教育等专业矫治方法。
(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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