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平台电商打假案在沪宣判 淘宝网胜诉获赔12万元

作者:陈琼珂 来源:解放日报
2017-07-25 05: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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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例平台电商打假案在沪宣判 淘宝网胜诉获赔12万元 设专项基金保护消费者

淘宝店铺销售的品牌猫粮,竟是掺杂了杂牌猫粮的假货。淘宝网一纸诉状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姚某赔偿淘宝网265万元的损失并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日前,奉贤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的售假行为对淘宝商誉造成损害,判决被告向淘宝网赔偿人民币12万元。淘宝方面表示,会将所得的全部赔偿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消费者补偿和保护等事宜。

被告姚某从2015年开始在淘宝上出售宠物食品。2016年5月,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其销售的“Royalcanin”品牌猫粮存在假货嫌疑,遂以神秘购买的方式,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的宠物猫主粮。经过品牌方鉴定,该猫粮为假货,随后淘宝将线索移送警方。2016年10月12日,姚某被警方抓获。随后,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向被告姚某索赔265万元。今年4月25日,此案公开审理。

庭审时,淘宝网向法庭提供四种计算损失的方式:一、淘宝网以被告会员人数乘以网络平台每位活跃用户的年度贡献为184元(阿里巴巴集团2017财年第三季度财报数据),故损失约265万元;二、淘宝网的品牌价值为2300亿元(胡润“最有价值中国品牌”榜单数据)除以被告会员数占平台总活跃用户数得到672万元;三、根据被告在淘宝网的销售记录,以被告姓名和“皇家”为关键字搜索,系统自动得出货值为717万元;四、淘宝引用一研究报告,认为每次假货或品质纠纷,会让消费者在平台的消费活跃度下降,据此计算出平台受损为14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淘宝网提供的上述四种计算损失的方式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且被告无法预见到上述损失,法院对原告的四种计算方式均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售假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损害,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对于合理费用2万元的损失,鉴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约定律师费等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依法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原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案件的标的等因素,参照律师收费标准予以支持。

庭审时,淘宝网还主张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淘宝网以服务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造成的商誉损害需要承担在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责任。现淘宝网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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