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对20余件涉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4-25 08: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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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于近期对近20余件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和宣判,案件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和知产刑事等多个类别,涉及“淘宝城”、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等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或较具影响力的典型案件。

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对于淘宝城商铺管理者的宣判,此案系本市首起商铺管理者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李某掌控韩城公司并管理南京西路南证大厦“淘宝城”期间,明知“淘宝城”内商铺售假活动高发且多次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判决,仍长期提供场所放纵、容留商户售假,设法规避工商检查,在“淘宝城”商场设置广播通知近期有公安、工商检查,向商铺收取推广费(即导游费)等费用,向“黄牛”收取高额租金,允许交钱的黄牛拉客进“淘宝城”消费,对不交钱的黄牛予以驱赶,专门吸引外国团队入“淘宝城”消费,从中谋取个人不法利益。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租赁“淘宝城”商铺经营的商户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有罪的案件共计33件,涉案金额共计3亿余元。

韩城公司还设置A、B套账户,A套账户主要用于对外结算、缴纳税金,其余主要收入均计入B套账,不对外结算。法院查明,韩城公司向商铺经营者收取推广费524万余元,对外支付导游费388万余元,李某以现金收款不入账的方式牟利,收取“淘宝城”41个商铺的经营箱包费用即扩大经营费合计93万余元。

另外本案还涉及万某自2010年起,明知多家店铺售假,且明知为店铺安装的暗格、电子遥控门系为藏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暗中销售和逃避查处之用,仍带领装修队在“淘宝城”为多家店铺进行装修。其装修的多家店铺内查获并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计3,827件,市场中间价共计2,70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待销售金额巨大,仍提供便利条件及帮助,构成共犯,应对已经刑事判决的“淘宝城”店铺售假犯罪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自行经营店铺予以销售,待销售金额巨大,该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李某在明知经营箱包的商铺大量存在售假的情况下,仍决定每月向店铺收取扩大经营费,变相从商铺的售假行为中直接牟利,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万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装修帮助,用于藏匿假冒商品、逃避查处,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论处。鉴于涉案被查获商品均系待销售商品,依法按照犯罪未遂认定,李某在庭前积极预缴罚金,庭审中如实供述等情节,万某系从犯、犯罪未遂、庭审中如实供述等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万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上海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另外,上海知产法院还判决了一起涉及同一产品侵犯多件专利的案件,加大了损害赔偿力度。

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并获得了“手持式清洁设备”和“清洁设备”两项发明专利权。原告认为,被告爱彼此家居公司和被告爱彼此电子公司向被告爱建公司购买,并通过前两者网店销售的手持吸尘器产品落入涉案两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当庭查验和比对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两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爱彼此家居公司、被告爱彼此电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两项发明专利权的手持吸尘器产品,被告爱建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两项发明专利权的手持吸尘器产品,侵犯了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发明专利权,三被告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涉案专利对产品所起的作用、原告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判令被告爱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5万元。(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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