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加大保护力度:商标侵权?罚你没商量

作者:郝洪 来源:人民日报
2017-04-13 08: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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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加大保护力度:商标侵权?罚你没商量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加大保护力度:商标侵权?罚你没商量

  人民网 沈亦伶 制图

东方网4月13日消息:商标侵权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且呈现侵权行为多样化、立体化、网络化的显著特征。

加大判决赔偿力度,是从司法保护的角度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勇于维权,让更多侵权行为得到严惩,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大润发”状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抄袭、“中国黄金”诉“中国老牌黄金”傍名牌、“如意RUYI”和“如意RUYEE”对簿公堂……这些听上去像是绕口令的案子,都是去年以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

看似简单的文字游戏,背后却是市场的刀光剑影。从简单的模仿、抄袭假冒驰名商标,到恶意抢注品牌、不正当竞争、网店售假,商标侵权案正呈现越来越复杂的形态。

提升判赔数额,严惩“傍名牌”等侵权行为

近两年,各地冒出了许多“大润发”超市,可是“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这些超市并不是自家的。原来,这些超市的所有人是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成立后,使用“大润发”商标在各地推广加盟店,店铺字号、服务标识等都直接山寨康成公司的“大润发”。

“侵权行为多样化、立体化,是这类案件的显著特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何渊分析,“这类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往往通过正规的企业字号注册、合理转让商标、注册商标、延续注册商标等方式,获得合法有效的企业字号和商标,但是在使用过程中,通过变形使用、超范围使用、组合使用等一系列形式进行侵权。”

去年,康成公司将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康成公司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今年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300万元,这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最高赔偿数额。而在德国雨果博斯商标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更达到499万元,超过侵犯商标专用权最高赔偿额。

“法庭之所以确定这个赔偿标准,是希望达到补偿和惩罚的双重目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杨韡说,“这类案件侵权规模大、时间长,不仅模仿权利人商标,还虚构品牌历史等进行虚假宣传,混淆视听,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如果侵权者是主观恶意侵犯他人正当权利,只要查明证据,我们必当采取严惩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朋友圈卖假货,造成的损失很难被举证

“目前商标侵权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杨韡介绍,2015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标侵权收案199件,其中涉外案件31件;2016年增长到244件,涉外案件123件。

现行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在实践中,造成的损失很难被举证。比如,随着新的经济形态、新的市场销售模式出现,侵权、售假行为越来越隐秘,侵权风险小、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却越来越高。

“比如微信群、朋友圈售卖侵权产品,取证就很难。”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徐飞说,“购买的人一般不会主动告诉外界,他们购买的是侵权产品。被侵权产品的权利人又无从知晓这些圈子的存在,等发现问题时,这个群就会迅速解散。”

加大判决赔偿力度,也是从司法保护的角度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勇于维权,让更多侵权行为得到严惩,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网店公开售假,提供服务的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这几年,除了朋友圈售假外,其他类型的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在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审判如何应对这一新挑战?

今年3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销售平台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3年11月,苏酒公司发现,在国美在线网站的“库巴商城”上购买到的“洋河蓝梦经典窖藏20年”白酒和苏酒公司的“梦之蓝”非常相似。此外,其网站上销售的“蓝色贵宾经典”外包装盒及酒瓶形状也与苏酒公司的“海之蓝”非常相似。

苏酒一纸诉状,将网店和网站一起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共同对外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从中获利,侵害了苏酒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判处国美在线网站、库巴公司共同侵害了苏酒公司享有的“洋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国美公司、库巴公司不服气:自己不过是个网络服务平台,在收到律师函后,网站已经断开了涉案商品的链接,尽到了应有的义务,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中,侵权企业和库巴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库巴网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在线为该企业提供代收货款,该企业按固定比例向库巴公司支付佣金,双方是联合经营的模式。而整个结算过程均跳转至国美在线网站上完成。

“这起案件给网络平台共同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范静波分析,“如果平台经营者和商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系合作经营关系,存在代收货款、支付佣金等情况,则两者可以认定为共同经营关系,其提供的各类服务也互相承担了风险和责任,共同经营者需相应承担合理注意及审查义务。”

(原题为《商标侵权呈规模化、立体化、网络化趋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加大保护力度——商标侵权?罚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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