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拒不协助法院冻结一笔搬迁补偿款,近日,一家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罚款十万元,公司市场部经理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的公司就是上海浦东同福易家丽家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它为何会遭到处罚?这还得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说起。2013年,因资金周转需要,从福建来沪经营石材生意的被告严某、吴某夫妻二人向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后严某、吴某偿还7万元,此后再也没有还过钱。李某无奈,于2016年向浦东法院起诉。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严某、吴某应共同偿还李某借款13万元。
案件判决后,因严某、吴某未主动履行,李某又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法官发现,被告严某、吴某虽仍在经营,但由于市场不景气,生意惨淡,夫妻二人名下并无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
近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经多方打听后得知,严某、吴某经营处所在的石材市场即将搬迁,二人也在搬迁之列,届时会有一笔不菲的搬迁补偿款。李某于是向执行法官赵力锐反映了这一情况。赵法官立即到上海浦东同福易家丽家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核实,在得到确切答复后,他立即作出对该笔资金进行冻结的裁定,并向易家丽公司发出协助冻结搬迁补偿款的通知。
谁知,赵法官向易家丽公司送达冻结法律文书时,竟遭到公司市场部经理刘某的阻拦。刘某声称,严、吴二人是他们市场的客户,发放搬迁补偿款是石材市场和商户之间的事,与法院无关,认为法院是“案外人”,不能冻结补偿款,就是不签收法官当面送达的法律文书。考虑到刘某可能对法律了解不够,赵法官耐心地做起了普法工作,向刘某释明协助执行的法律知识。然而,在多次解释民事诉讼法关于协助执行相关规定,并告知拒不协助执行后果情况后,刘某依然不为所动,仍以公司领导指示不予办理等为由,拒不协助冻结。
如不冻结,补偿款一旦下发,就很有可能被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导致执行落空。法院依法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刘某作出拘留十五日、对易家丽公司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这时,易家丽公司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签收了全部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很快办妥了冻结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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