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为撤销不良记录 违心与银行签署和解协议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4-06 1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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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的钱先生为了买房去贷款,却发现自己竟然在征信黑名单中,而涉案信用卡是别人冒用他的身份申请并使用的。为了尽快撤销不良记录,钱先生违心地与银行签和解协议并支付了本金。事后他想,这个锅自己不能背,于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了征信黑名单 七年后才知晓

2015年2月,钱先生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他意外地发现,自己在某上海分行处有一笔1.8万元的恶意欠款,因而产生了一条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贷款手续。

钱先生向警方报了案。在与涉案银行交涉中,他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2008年,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证件,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8200元后长期未还。

然而,钱先生从未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系争账单的寄送地址即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的地址,并非是他的地址,系争手机号码也非其号码。

钱先生说,当时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80万元的买房款,如果由于不良征信记录无法贷款,就会面临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他被逼无奈,与银行签订了所谓的和解协议,支付了本金8200元,这才得以删除不良征信记录。

认为“趁人之危” 起诉拿回本金

钱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信用卡办理谨慎审核义务,导致案外人利用其信息办理了信用卡,不仅导致自己名下发生不良征信记录,还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超期,支付了违约金1900元。和银行签订的《和解协议》,显然是趁人之危的可撤销合同。且银行将其列入征信记录长达7年,造成了其名誉损害,应赔偿名誉损失费。

他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与银行的和解协议;返还本金8200元;赔偿经济损失1900元,误工费500元,名誉损失费1000元;由银行承担诉讼费用。

银行辩称,签订和解协议是为了解决钱先生当时的困难。考虑到有可能持卡人并非其本人的情况,银行才同意与钱先生达成和解协议,并放弃主张了利息、滞纳金等损失。即便发生盗用,钱先生也存在保管个人信息及证件的责任,该协议是在双方均让步下达成,合法有效。而且,钱先生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事先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否则造成无法贷款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银行支付钱先生8800元,双方再无争执。(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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